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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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8號
原 告 賴慧諭
被 告 黃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60元。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因操作不慎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新臺幣7,360元,至被告所有玉山銀行帳戶,被告無法律上
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
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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