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許榮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
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