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顏秉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XinXin_323(IG帳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XinXin_323,未
記載被告地址,被告身分不詳,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文到15日內補正
被告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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