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文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姿妘
林禹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
年1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電
話紀錄、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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