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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林書立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286元(包含本金
及起訴前之利息在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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