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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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3號
原 告 林仟筑
被 告 黃宇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418號違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
12年度附民字第45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91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
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間與訴外人賴志維暨其他不詳姓名之人共組
詐欺集團,被告負責提領贓款之工作(俗稱「車手」)。
㈡、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某時,佯裝車庫娛樂客服人
員,致電原告,佯稱原告的帳戶誤植而多儲值新臺幣(下同
)1萬元,復佯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專員致電原告,表示應
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錯誤,造成原告陷於錯誤,遂於附表
所示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被告
再依賴志維之指示,提領上開款項交付賴志維,並領取提領
贓款總額百分之3計算之報酬。
㈢、原告因為受詐騙而損失24萬9,911元,因此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做任何爭執。
三、法院的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185條有明文規定。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也有規定。
㈡、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而同條第
3項前段復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1項之規定。
㈢、原告主張自己遭詐騙匯款24萬9,911元至附表所示帳戶,後遭
被告提領一空,而被告行為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刑事判決認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確定等情形,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
證(見本院卷第11到22頁)。而且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事實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已經合法送達給被告,被告沒
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原告的前開主張
,應該可以認為真實。
㈣、被告參加詐騙集團,負責取款事務,其就原告遭詐騙受損害
之發生有行為關連,且為肇致原告遭詐欺取財之共同原因,
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照前開說明,就原告損害,被
告與詐騙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原告依共同侵權
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4萬9,911元,應屬有據。
四、結論,原告依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24萬9,911元,及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隔
天即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
利息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五、本件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可以免為假
執行。原告雖然也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但是原告
所為關於他勝訴部分的假執行聲明,應該只是促請法院注意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的性質,就此部分聲明,本院不另外為准
許或駁回的諭知。
六、本件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也沒有產生其他
訴訟費用,所以沒有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編號 時間 金額(新臺幣) 金融帳戶 1 112年2月18日18時8分 99,96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2 112年2月18日18時11分 99,968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3 112年2月18日18時39分 49,97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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