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公示送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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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惠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岳呈
相 對 人 吳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
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
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
;末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設籍於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16鄰
前鎮一巷22號,租屋於嘉義市○區○○里○○○路000號,現行方
不明,聲請人於113年1月16日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及租屋地址
寄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經前鎮郵局及嘉義湖內19支局以
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檢附
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執等文件為證,聲請貴院
准予裁定對其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吳啓宏之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前鎮區,有相對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依聲請人所提出存證信函可
知聲請人表示相對人係向聲請人租賃房屋而積欠租金,又聲
請人亦稱相對人現行方不明,是自難認相對人仍有以嘉義市
租屋處為居所或住所地之意,故仍應以戶籍資料為最後住所
地之認定。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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