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車輛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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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42號
原 告 張恩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卉芷間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
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就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所稱返還車輛所有權是請求返
還車輛或是要請求辦理車輛移轉登記?車輛車牌為何?返還相
等價金具體金額為何?)不明確,因此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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