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明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義吉
林水清
林進德
林進樂
林文嘉
林文津
林玉霞
林建安
林憲昌
林政緯
林于智
郭麗華
林瑞茂
林仁傑
林妙諭
林士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240元(計算式:395
5.49×3,100×20/1000=245,24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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