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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字第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輔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違約金),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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