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朴救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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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呂宜峰
相 對 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祐宗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
件,因升起人提出分割方案而應繳納測量費及繪圖費,惟聲
請人收入甚為又無存款,目前實無資力再出上開費用,且聲
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並向法律扶助基金
會嘉義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前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朴子簡易庭112年
度朴簡字第78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復經審核聲請人所提本
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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