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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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朴簡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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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33號
原 告 王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竑網具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35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
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
外,原告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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