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朴簡字第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寶山、江宗翰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41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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