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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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陳玉幸即吳陳玉幸、被告陳〇〇、謝〇〇、蔡〇〇
、陳〇〇、陳〇〇間請求代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附表之「更正起訴狀」,且提出被繼承人陳賴碧珍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
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告之
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
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
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
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1151條
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債
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以不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
當事人始屬適格;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
外,並應就遺產全部請求分割,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
由。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陳〇〇、謝〇〇等人之個人資料不明
,亦僅就被繼承人部分遺產請求分割,起訴已不合程式,爰
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完整被告姓名、住所或
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全體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附表之「更正起訴狀」,且提出被繼承人陳
賴碧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件相關土地及遺產清冊等登記資料已
調得,請原告自行前來聲請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閱
卷所得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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