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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吳桂枝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柏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44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原告主張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
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
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
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393元,
其中5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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