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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涂豐典
涂白雪
共 同 施宥毓律師
調解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德勝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
駁回聲請。
理 由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
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
始得處分其物權」,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
姊妹。四、祖父母」,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事訴訟法
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0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調解,依當
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第
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
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者」。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具狀到院聲請調解分割兩造共
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惟相對人涂專風已
於113年1月30日死亡,聲請人未以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不
合程式;又相對人涂專風之繼承人如尚未就其所遺應有部分辦
畢繼承登記,且聲請人未表明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可認為顯無
調解必要。茲依上開條文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
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涂專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製作繼承
系統表。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第
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應顯示全部登記名義人之完整
個人資料)。
以書狀補正全體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之情形,並同時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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