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假扣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岡全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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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全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曾張秀麗
相 對 人 張菀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
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元為相對
人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相
對人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112年度岡全字第32號裁
定以相對人確有隱匿財產情事,認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已為
釋明,惟仍有所不足,爰准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
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939,37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然參
以聲請人假扣押範圍金額非微,本諸實務通常以訴訟所需經
過時間按相當年利率計算之金額或以假扣押範圍相當比例酌
定擔保金額,堪認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所載聲請人擔保
金30元,確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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