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岡司調字第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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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調字第591號
異 議 人 王秀鈴
陳怡鈞
劉永泉
張哲彰
王俊偉
一、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履行契約
調解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之裁定聲明異
議。查本件應徵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
茲限異議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納將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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