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岡小字第23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耀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2,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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