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岡小字第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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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5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許泰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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