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岡小字第7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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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5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胡興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67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3,6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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