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岡小字第7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0,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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