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救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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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家平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翁鏞筌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設有
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岡
簡字第16號),經聲請人提起反訴,聲請人因無資力,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歷審查詢問表及准予扶助證
明書以為釋明,且上開訴訟核無顯無理由之情形,則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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