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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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佩宏即樺太爺御
品麻辣鍋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208元,
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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