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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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2號
原 告 陳韻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巧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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