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5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茂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5,209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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