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年度侵訴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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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2158號、第2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
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第1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因欠缺訴訟能力,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
停止審判。嗣本院依職權函詢為被告治療之衛生福利部玉里
醫院評估被告目前之精神狀況、就審能力等情,經該院函覆
略以:陳員(被告)經主治醫師評估,目前意識清楚、言談
切題,除偶有衝動控制困難外,精神狀況尚穩定,認知功能
亦可勝任日常生活需求,應有就審能力可出庭等語,有該院
113年2月16日玉醫社字第1130050542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卷
第329頁),足認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
判。是上開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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