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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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鴻宗
選任辯護人 陳苡瑄律師
具 保 人 江仕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1
、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仕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
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鴻宗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命其
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嗣由具保人江仕田
於繳納現金後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
理程序單在卷(本院卷一第197至202、205至206、451至454
頁)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
拘提無著,現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發
佈通緝中,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能遵期督促被告到庭,
又查無被告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民
國112年11月21日刑事報到單與準備程序筆錄、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新營分局112年12月14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120787703
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12年12月12日南市警麻偵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見本院卷八第127至128、239至250頁
,本院卷十第15至23、147至151頁)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
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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