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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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澤旺
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113年22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113年2月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113年22月2日」之記載
,顯係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揭說明,
應更正為「113年2月2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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