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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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得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5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含包裝袋三只
,驗餘總淨重二點二六四八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得翔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
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
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且用
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
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
,自應併予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25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19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3號卷第105頁)存卷可考
,足認該等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之聲
請核有理由,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
庸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驗前總毛重(含包裝袋及標籤各3只) 驗前總淨重 取樣 驗餘總淨重 1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2.8111公克 2.2675公克 0.0027公克 2.2648公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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