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53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34號、112年度執字第110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有本案收受訴訟
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
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附卷足憑。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
後,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000年度執字第0000號案件執
行,經聲請人依法對受刑人住居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
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
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等情,
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暨點名單、拘票及拘提報告
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紀
錄表、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故聲請人
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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