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漢瑒 (住址詳卷)
高琪雯 (住址詳卷)
被 告 辛一立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花交簡字第27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辛一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漢瑒、高琪雯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
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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