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柏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柏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柏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收
受判決,上訴人於113年1月9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
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