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廖芳洲 (住、居址均詳卷)
被 告 曾安生 (住、居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安生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
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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