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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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朝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殘渣袋六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
、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
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
許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
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朝志宏前於聲請書所載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
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
以112年度偵字第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
開案件卷宗無訛,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且上開扣案物業已
入庫花蓮地檢署,有該署112年度毒保字第29號扣押物品清
單可佐,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㈡本件扣案之殘渣袋6包,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
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內容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
物檢驗中心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20118063號函所附鑑
定書在卷可稽,衡以扣案之殘渣袋6包內容無法以科學分法
單獨析離,是應認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自屬違禁物,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件:聲請書
附表:
編號 實驗室編號 毛重(公克) 檢驗結果 扣押物品目錄表名稱 1 Z0000000000 0.2527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1 2 Z0000000000 0.3064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2 3 Z0000000000 0.2580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3 4 Z0000000000 0.2703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4 5 Z0000000000 0.2511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5 6 Z0000000000 0.3101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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