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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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偉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45
、109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1、124、125、138、261、339
、480、482、608、7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
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
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
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毒聲字第4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945、109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1、124、125
、138、261、339、480、482、608、7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
書各1份在卷可查。另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
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上開之物難以與
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
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
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粉1包,含標籤毛重0.2442公克,取樣0.0105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3月9日慈大藥字第1120309053號函附之鑑定書(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8號卷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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