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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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沛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沛恩前於民國111年8月4日18時21分
許,在花蓮縣○○市○○街000巷00號2樓1號房,為警查獲涉犯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因被告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經送驗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
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張沛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花蓮地檢署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258號),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以11
0年度聲觀字第221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經本院於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4
號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2年4月11日釋放出所,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17
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又警於111年8月4日17時37分至18時21分許,持本院核
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於花蓮縣○○市○○街000巷00號2樓居所
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查獲被告於111年8月4
日20時1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1次(花蓮地檢署11
1年度毒偵字第70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因該次施
用毒品時間發生於被告前揭觀察勒戒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
認無庸再行觀察勒戒,於112年4月12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
第24號、第25號、第2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3號、第262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1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確定等節
,有上述花蓮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被告如聲請意旨所載施用毒品犯行
,因發生於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前,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檢驗中心111年8月17日慈大
藥字第1110817055號函及函附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證附表所
示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所示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
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附表: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069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8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10817055號函及函附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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