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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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耀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耀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送驗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
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呂耀祖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花蓮地檢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3號為緩起訴處分,附命被告於緩起
訴確定之日起,至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即111年10月11日起至
113年4月10日止),至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指定之醫院自費接
受戒癮治療療程,於1年內(自初診日起算)完成戒癮治療等
條件,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嗣於111年10月1
1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
字第102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因被告未於前揭期限內完
成戒癮治療,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2日以112年度
撤緩字第38號處分書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合法送達生效,
被告未於合法送達後10日內聲請再議而確定,花蓮地檢署檢
察官復於112年6月21日以112年度聲觀字第77號聲請書向本
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96號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12年12月25日釋放出所,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
13年1月3日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1號不起訴處分書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述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釋放通知書、聲請書、不起訴處分
書、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結果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
檢察分署處分書、本院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被告前揭施用毒品犯行,入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花蓮地檢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檢驗中心111年8月4日慈大
藥字第1110804053號函及函附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證附表所
示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所示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
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附表: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含包裝袋1只,毛重0.2891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8月4日慈大藥字第1110804053號函及函附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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