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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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陽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貳柒捌公克
,及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陽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94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被
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後經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
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
度毒聲字第94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
用傾向出所、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晶體1包經送鑑驗後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
心111年10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11027068號鑑定書、扣案物
照片及扣案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警卷第51至59頁、偵7130卷
第149至155頁),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
包裝袋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
明,上開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於扣案之吸食器1組,因上開鑑定未就扣案之吸食器檢
驗是否含有毒品成分,已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處分銷燬,有
花蓮地檢署113年1月31日花檢景潔112聲沒104字第11390023
25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頁),是扣案之吸食器1組,
即無從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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