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驛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驛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驛翔因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及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執聲字卷第7至19
頁,本院卷第14至16頁)。而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即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65號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之罪
,犯罪日期均於附表編號1所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9號判決
確定前所犯。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竊盜罪、編號2所
示之罪則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為侵害不同法益之罪,犯罪時
間則相隔不到1年,兼衡其上開各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態樣
、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本院前寄送定應執行刑意
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本院卷第
21至23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
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拘役,固已於民國1
11年4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本院卷第15頁),惟已執行部分應
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妨害電腦使用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21日 110年2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20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9號 112年度花簡字第165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4日 112年11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9號 112年度花簡字第1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9日 112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81號(已執畢)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