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維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徐維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維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得
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
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
確定日期前所犯,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
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判決書附
卷可稽。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受刑人徐維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在卷可考,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
1至6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月確定,本院審酌受刑人各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
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犯後態度及整體犯罪非
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其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表示
:因母親中風,請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
,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