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岳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岳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
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法
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
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
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
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
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
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
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
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及妨害秩序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1及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
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
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9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上開各
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
狀附卷可佐(見執聲卷第3頁),茲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
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之總和,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
號1及編號9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與編號10所示有
期徒刑3月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最低不得輕
於上開附表編號1及編號9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爰依前揭見解,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
、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
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酌受刑人對
本次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33頁),是於上
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
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初某日 000年0月間某日 000年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313號 111年度訴字第277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9經本院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某日 000年00月間某日 000年0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9經本院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間某日 110年1月23日 000年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9經本院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 號 10 罪 名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6日22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軍少連偵字第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9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7日 備註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