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呂自明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呂自明經本院以112年度原
交易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爰依法聲請合併定應
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
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倘認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
定其應執行刑者,依上開條文,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
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是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於法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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