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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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羅珮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刑事訴訟
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
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
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
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
定有明文。又該點之說明謂「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且
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
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
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
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
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
請之。」可知,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
請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
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
二、本案被告羅珮玟所涉為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
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5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所涉罪
名經核非屬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傷
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類型,是
本案聲請人尚不符合本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格
。又本案被告係被訴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亦與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認為其他案件係指案件
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性
質不合,是本案聲請人亦難以此規定聲請獲知平台業務資訊
。是故,聲請人以本案被害人之身分聲請資訊獲知開啟,顯
與前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不合,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並無理由,自
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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