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益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益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益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
0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分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8
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107年12月6日送
監執行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40446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佐。是本院為上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
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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