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花簡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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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鼎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641號、第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鼎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一)刪除「19時59分
」,及於犯罪事實一、(一)及(二)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前均補充「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外,餘均引用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
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應即
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者,則由檢察官先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俟強制戒治期滿,再行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而依前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陳鼎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64號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2月24日釋
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5至16、
41頁),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距上開觀察、勒戒釋放時均未
逾3年,故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追訴,洵屬適法,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
上開2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簡字第5
0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8月18日徒刑執行完
畢,此經檢察官提出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矯正簡表為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
41號卷第6至7、37至38、49頁),復與本院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而被告
前已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因而入監服刑,竟仍未知悛悔,
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罪質相同之
本案,足認被告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
案並無加重其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刑,而使其所
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參諸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惟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判決主文無庸為累
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
照),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施
用毒品案件外,尚有數次施用毒品前科,素行不佳,有上
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至27、37頁),詎
仍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
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具成癮性,且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
未危及他人,反社會程度較低;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油漆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38號卷第4頁),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則均未據扣案,
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為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復無
證據證明其尚存在而未滅失,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依法
宣告沒收及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王龍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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