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因妨害自由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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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AE000-K112050(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0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AE000-K112050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
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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