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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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
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年一月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
十月二十七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七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
為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鄭培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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