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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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計零點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九號),扣案之安
非他命一包(毛重計0點五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為此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
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蘇 嫊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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