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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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貪污等罪,經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判處有期
徒刑四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
年十月二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
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饒 金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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